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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间: 1990-4-27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90-4-27
失效时间1993-11-3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高检研发字〔1990〕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90年4月27日,最高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89)74号《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抢劫罪批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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