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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间: 1989-12-8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89-12-8
失效时间2002-2-25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高检法发字〔1989〕第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1989年12月8日,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法纪检察部门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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