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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玉山与定兴县房地产公司房产纠纷一案的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89-11-24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玉山与定兴县房地产公司房产纠纷一案的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玉山与定兴县房地产公司房产纠纷一案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9-11-2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玉山与定兴县房地产公司房产纠纷一案的函

1989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9]126号关于韩玉山与定兴县房地产公司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产权纠纷属于土改中遗留的落实政策问题,定兴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和县政府既已行文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原告对该处理不服,根据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之规定,应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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