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88-10-18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的答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的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8-10-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的答复

1988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
你行(88)中信字第77号函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凡我院《公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前,即1988年6月20日以前,国家机关担任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旦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不仅仅根据该意见而确认保证无效。
二、据悉,自1984年以来,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曾相继发出通知,要求本系统各级机关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已经提供了的,必须立即纠正;中国人民银行在其于1987年2月20日公布的《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中,亦将国家机关排除在可以提供外汇担保的机构之外。因此,你行来函中所提情况,涉及上述行政规章的效力问题,建议你行再征询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欢迎光临 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http://ecupl.uice.lu/)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