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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间: 1988-8-12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88-8-12
失效时间2002-2-25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高检研发字〔1988〕第8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1988年8月12日,最高检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违反政府规定卖自己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烟应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构成犯罪的,可直接适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帮助出卖的中介人,应以共犯论处。鉴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毒品,不同于又买又卖的贩毒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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