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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打印本页]

作者: 国务院    时间: 1987-4-25 08:00:0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87-4-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87/112203198705.html
文书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1987年4月25日,国务院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我国货币制度,方便流通使用和交易核算,现决定:
一、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1987年4月27日起陆续发行一套新版人民币。新版人民币面额,主币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和100元6种;辅币有1角、2角、5角3种。
现行1分、2分、5分3种纸、硬辅币继续流通。
二、新版人民币与现行人民币的比率为1∶1,即新版人民币1元和现行人民币1元等值,其余类推。
三、新版人民币发行后,与现行人民币混合流通,具有同等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支付、贮藏手段的职能。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四、新版人民币各种券别的发行时间,责成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通告周知。
五、凡破坏新版人民币发行或借发行新版人民币之机从中渔利、扰乱金融市场者,均依法惩处。对上述违法行为,全国人民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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