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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87-3-26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7-3-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198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3年8月16日,我院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到1983年12月2日,根据新的情况,我院又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出了〔83〕法研字第23号《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指出:“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近据了解,你省仍有三十多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不妥的。请你院通知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注意认真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23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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