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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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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87-2-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7-2-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1987年2月11日,最高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6)民行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
何品善诉何建业解除收养关系一案,终审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半年后,何品善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新案受理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后,双方关系继续恶化,当事人又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作为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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