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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86-2-18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6-2-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

198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85〕民行字第14号《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恩县人大常委会为解决减员增补以及停发失踪人聂××的工资等问题,不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我国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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