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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打印本页]

作者: 国务院    时间: 1986-1-15 08:00:00     标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法规标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86-1-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zj.saic.gov.cn/pub/ShowContent.asp?CH=ZCFG&ID=39&myRandom=.788513801348695
文书编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

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现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五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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