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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间: 1985-4-27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85-4-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最高检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85)云检发字第8号文“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的请示”收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三款“......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有权调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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