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间: 1983-12-20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83-12-20
失效时间2002-2-25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83〕高检研函第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1983年12月20日,最高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粤检刑字〔1983〕11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予以追诉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中逃跑的人员,逃跑前已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予以追诉;逃跑前未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不宜以脱逃罪追诉。






欢迎光临 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http://ecupl.uice.lu/)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