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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虎山与王镛抚养纠纷一案请示的批复(节录)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82-2-17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虎山与王镛抚养纠纷一案请示的批复(节录)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虎山与王镛抚养纠纷一案请示的批复(节录)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2-2-1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虎山与王镛抚养纠纷一案请示的批复(节录)

1982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申字(81)第110号函,收悉。关于冯虎山与王镛抚养纠纷一案,经我院研究基本同意你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略)
二、冯健与王镛非婚生女,其祖父母冯、李夫妇表示愿把孙女接回由他家直接抚养,为了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起见,考虑冯虎山与孙女之间既有血缘关系,并在经济上又有负担能力,要其对孙女尽抚养责任是适宜的。
三、此案在处理中,要依靠冯虎山所在单位组织,对冯多作思想工作,力争调解办法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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