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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8-3-27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78-3-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8/1139011978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

197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在五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内,全国的省辖市、自治州、县和公社,都要分别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遵照这个指示,各地将陆续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请你们督促所属各级人民法院在基层选举和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做好选举陪审的群众代表的工作。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陪审的群众代表如何产生,我们的意见,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可参照1956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前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的指示》和1963年2月11日本院〔63〕法司字第56号《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的精神,选举产生陪审的群众代表,也可在审判案件时,采取临时邀请的办法。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群众代表陪审,是保证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并请你们注意总结经验,以便顺利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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