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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7-4-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7/11371619672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1967年4月26日,最高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栾玉敏与李香斋离婚一案,你院今年3月10日(67)东法民字第51号函及烟台市人民法院的案卷已收悉。经审阅并与外交部联系,同意烟台市人民法院及你省外事办公室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让栾玉敏本人以个人名义,去信给美国内华达州立二法院提出抗议,严正声明美国政府无权处理她的婚姻问题,并将其判决书等文件一并退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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