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5-1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5/113718196503.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1965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外交部领事司(65)领一发字第913号函略称:陈琼赞和陈梦华的英文本公证文件上有香港“殖民地”字样,考虑当前国际局势,应当将“殖民地”字样删去,方可以办理认证。为此,现将陈琼赞等原英文本转去,请你院通知广州市公证处,将该英文本上“殖民地”字样删掉,重新打字,重办公证后,再寄外交部领事司认证。






欢迎光临 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http://ecupl.uice.lu/)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