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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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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3-10-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105196303.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3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公安”编辑室:
你们转来上海县公安局杜行派出所王梅生同志的来信已收阅。关于该同志询问的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一、管制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日期和刑事拘留日期,可以折抵管制的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羁押、拘留一日折抵管制一日。三、过去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其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可不必变动。
由于我院对个人来信询问工作上的问题,一般不直接答复,故仍将原信退给你们,并提出以上几点意见,供你们研究答复时参考。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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