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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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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3-7-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10519630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9日〔63〕刑字第163号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请示已收阅。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研究认为,管制的刑期不能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至于罪犯马永康被判处管制后,由公安机关送往酒泉夹边沟劳教农场劳动的一段时间,仍属执行管制的刑期,同样不能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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