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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3-7-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10519630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9日〔63〕刑字第163号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请示已收阅。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研究认为,管制的刑期不能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至于罪犯马永康被判处管制后,由公安机关送往酒泉夹边沟劳教农场劳动的一段时间,仍属执行管制的刑期,同样不能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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