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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是否亲告才处理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是否亲告才处理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是否亲告才处理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3-7-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602196305.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是否亲告才处理的批复

196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23日〔63〕法民字第38号关于处理重婚案件是否必须亲告问题的请示已收阅。本院认为重婚案件不属于亲告的范围,刑法草案最近的修正稿并没有规定重婚罪要亲告才处理。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草案旧稿,认为重婚罪要亲告才处理,是不妥当的。请你们转告该院,在刑法草案正式下达试行前,不要在工作中加以引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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