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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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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2-12-2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20819624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1962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你们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已收到。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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