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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2-12-1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202196209.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问题的批复


196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1月30日法民秘(62)字第364号请示已收阅。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男女一方外出后已连续有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经多方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但必须注意,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认真进行调查,在查证属实以后才能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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