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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处理宅基、场园、坟地等民事案件的复函(节录)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处理宅基、场园、坟地等民事案件的复函(节录)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处理宅基、场园、坟地等民事案件的复函(节录)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2-7-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20519623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处理宅基、场园、坟地等民事案件的复函(节录)

196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6月18日[62]东法民字第272号关于当前处理宅基、场园等民事案件的请示报告已收阅。对其中的许多问题,现在中央还没有规定统一的解决办法。你们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先提出这些处理的意见,很有必要。但这些意见,必须限制在政策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能超出它的范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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