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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1-6-2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1/1131031961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196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5月9日来函已收到。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我们认为,“教育释放”今后仍不应作为一种刑事处分适用。如果被告人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确实没有犯罪行为,无论他有无缺点、过失,都应当实事求是地判决无罪,不能用“教育释放”的办法,更不能做出“教育释放”的判决。如果犯罪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予以训诫,以警惕他自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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