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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0-2-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0/11310519600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0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9年11月20日浙法办字第5388号请示收悉。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从管制宣判之日起算,管制以前的拘留日期不予折抵。另外,今后在审判工作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方面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希按照我院1958年9月19日法研字第90号函的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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