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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9-10-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9/113104195904.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1959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湖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我们同意浙江、湖北省院的意见,即减刑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时起算,减刑以前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关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新刑期同样从减为有期徒刑确定之日起算。
过去减过刑的案件已经按旧规定计算刑期的,一般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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