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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未满14周岁的人结婚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未满14周岁的人结婚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未满14周岁的人结婚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7-8-2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未满14周岁的人结婚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函
1957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兹将你省定西县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法行字第38号请示一件转你院研究处理。来文所举出的该县现尚存在的早婚和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主要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如何开展婚姻法的宣传及有步骤地贯彻婚姻法的问题,可由你院与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来文提出对于同未满14周岁幼女结婚的人拟按奸淫幼女犯罪论处是错误的,希严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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