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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7-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律师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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