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6-11-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6/1131121956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195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司法厅:
你厅1955年12月17日司调字第127号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经与有关机关联系研究,就所问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居民(包括归国华侨)为了探亲、访友、赶墟、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因不明法令或贪图省事而偷越国境者,原则上应从宽处理,不必处刑;对伪造证件而偷越国境者可按其情节轻重予以应得的刑事处分;对于以反革命为目的而偷越国境者,应按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论处。






欢迎光临 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http://ecupl.uice.lu/)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