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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鸿钧与苏兰(苏联公民)离婚案的处理程序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鸿钧与苏兰(苏联公民)离婚案的处理程序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鸿钧与苏兰(苏联公民)离婚案的处理程序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6-10-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鸿钧与苏兰(苏联公民)离婚案的处理程序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6)民发字第83号请示朱鸿钧与苏兰离婚案件的处理程序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此件可先由朱鸿钧去信征询苏的意见,自行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朱鸿钧向人民法院请求处理的时候,可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并依照我国法律进行审判。诉讼文件应当通过外交部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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