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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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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5-11-2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5/11320519554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
1955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阜城县史相歧:
你3月23日的来信已经收到,对你所询问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的规定,在土地改革以后,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废,所谓老红契压倒土地证的问题,是不应该存在的。
至于假造红契以侵占他人产权,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应受到什么处分,要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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