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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人是否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责任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人是否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责任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人是否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责任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5-6-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5/11320719552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人是否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责任的批复

1955年6月30日,最高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4月4日(55)刑字第00453号向司法部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收悉。关于合伙人是否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责任的问题,我们已与有关部门联系。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合伙人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责任的规定,迄今并无变更,但法院在判决个别合伙人负责清偿合伙债务时,仍须掌握具体情况,并考虑他的生活情况。就来文所述李光华等一案来讲,李光华在甘抚育代理行是处于杂务地位,虽有房屋二栋,但人口多,生活困难,似可不令其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的责任,而只要他负清偿五分之一的所欠税款的责任。请你们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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