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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的问题的解答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的问题的解答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的问题的解答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1-2-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1/1131041951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的问题的解答

1951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华东分院:
法院审判一被告犯数罪时,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者外,原则上仍应先就各个犯罪,分别宣告其所处的刑罚,再宣告其应执行的刑罚;故就数罪都处有期徒刑来说,应在该数罪所处的总和刑以下,及其中一罪所处最高度刑以上,酌定其应执行的刑期。
现在有某些法院的判决,在事实项下虽认定数个犯罪,而在主文内只宣告一个刑罚的,也可认为是简略形式,可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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