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0-10-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0/1131051950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195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西北分院:
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院意见,犯人判刑前在公安机关管训队实施管训期间,其身体自由即已受到限制,管训队生活和看守所生活虽有某些不同,但剥夺自由的性质,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除交保在外者外,管训期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至折抵办法应以一日折抵一日。






欢迎光临 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http://ecupl.uice.lu/)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