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2001-2-16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1-2-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释〔20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21日起施行。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6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欢迎光临 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http://ecupl.uice.lu/)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