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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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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99-6-18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9-6-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释〔199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
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
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
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
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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