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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间: 1998-5-12 08:00:00     标题: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98-5-1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6081215290500
文书编号:高检发释字〔1998〕2号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2号



全文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
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
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
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
防止错捕或漏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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