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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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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
时间:
2000-10-31 08:00:00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0-10-3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3号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1/content_61224.htm
文书编号:主席令9届第4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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