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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2000-4-28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0-4-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释〔2000〕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11号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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