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
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执行公务依法行使行政权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
行政裁决
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授权,对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处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3、
行政许可
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有权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解除相对人的不作为义务,恢复相对人为某种行为的自由的行政行为。
4、
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有行政法规范规定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其他因素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
行政处罚
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惩戒和实现行政法上的义务为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6、
行政委托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行使,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7、
行政主体
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8、
行政补偿
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无义务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由国家给予的补偿。
9、
行政程序
是指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形式、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确保这一过程现实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存续与展开。
10、
行政法
是指控制行政机关与其他因素发生冲突的规范系统,反映行政机关与公民等因素之间的关系,指向在行政机关。
11、
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每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授予行政机关意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由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12、
行政诉讼
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就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做出裁决的制度
13、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时,除了制定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外,更重要的是将普遍性的法律规范、行为规则适用于具体的行政事态,是直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网络)
14、
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国务院为了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技、外事等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15、
行政赔偿(重复)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违法执行职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由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16、
抽象行政行为(重复)
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政行为。(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网络)
17、
行政诉讼第三人
是指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时,不仅要按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行政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标准、种类、幅度和措施进行行政管理,而且要求其行政活动应当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进行,使其行政符合法律的精神。
1、论述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及其保护方式(P264)
信赖保护原则,通常是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行为一经作出,行政机关即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行政许可。
(2)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销、变更行政许可。
(3)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变更行政许可,由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与补偿
(4)行政许可的公信力同时也是一种对相对方的制约力,相对方必须切实的履行许可事项,不得任意放弃或处置已经取得的权利。
保护方式有两种:保留该行政行为和在改变、撤销或废止该行政行为后,给相对人以补偿。
2、论述我国行政赔偿及其范围(P507)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违法执行职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由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1、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种。
2、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违法执行职务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
3、行政赔偿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作为、不作为,包括事实行为引起的。
4、行政赔偿必须是对已有损害的赔偿。
5、行政赔偿必须有法律规定,取得行政赔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是由人身权、财产权来确定的。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论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权限合法,即权限要件。只有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范围之内的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权限要件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越权无效是行政法上的实体法原则。
2、行为内容合法,即内容要件。内容要件,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要求行政行为具有事实依据,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准确,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且使用法律、法规正确,而且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符合立法本意,不得曲解立法意图或违背法律的宗旨和原则。
3、行为程序合法,即程序要件。现代程序法治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规则制度,又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违反法定程序构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撤销行为的理由之一。
4、形式要件,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具备法定的形式,尤其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无效的行政行为。
总而言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才能顺利的产生稳定的法律效力。
4、试述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化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时,不仅要按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行政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标准、种类、幅度和措施进行行政管理,而且要求其行政活动应当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进行,使其行政符合法律的精神。
含义: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行政法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还要体现公平性、争议性。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应当与法律的精神实质相符。
意义:1、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实施行政行为,采取在特定情况下的较为适当的措施。
2、有利于行政法制体系的完善与健全。
要求: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必须与法律的目的相一致。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要有正当的动机。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只能考虑相关因素,不应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5、论述行政授权及行政委托二者区别
(一)共同点:
1、都是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2、都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例1:国家图书馆对读者有公共管理的职能。
例2:学校对于家属区的管理和大的学校里的红绿灯等的管理,应该给学校一定的行政管理权。
(二)区别点:
1.法定依据
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法定方式
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
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3.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6、论述行政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的分担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提出与自己主张相应的证据而避免承受法院作出不利于自己判裁的后果。
被告负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原则。原告作为主张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确切的说,原告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承担举证责任,即法定的举证责任。
原告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赔偿诉讼等案件中承担法定的举证责任。被告在反驳时承担着转移的举证责任。
7、论述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及其完善
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举行听证的范围。仅限于三种行政处罚行为,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听证前的准备。申请>通知>指定听证当事人>公告
听证的进行。听证开始>听证调查>听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听证笔录。
听证费用。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论述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定义为:贯穿于规范行政关系的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体现民主宪政精神和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必须被遵守和贯彻的,指导和规范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法律原则,具有法律属性的,同时又是行政法特有的,为规范行政关系的行政法规范所必须遵守和贯彻的,存在于行政规范之中的一种法律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全部规范行政关系的行政法规范之中,并被全部行政法规范所遵守的具有普遍性规范和约束力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现代的民主宪政精神,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存在形式的属性:1、行政法规范的高度抽象性。2、形式的多样性。3、规范约束性。
存在形式的分类:1、规范形式 2、理论学说形式 3、惯例形式 4、观念形式
9、论述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P447未打完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原则作为特有原则,其与民诉、刑诉在审查对象、审查标准上有着明显的区别。(1)审查对象不是民事行为或犯罪行为,而是行政行为。(2)审查标准主要是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而不是合理与否。
(二)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当事人选择为原则
欢迎光临 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http://ecupl.uice.lu/) | Powered by Discuz!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