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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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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2004-4-30 08:00:00
标题:
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规标题: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颁布时间:2004-4-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研〔2004〕38号
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4〕3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15号《 关于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务、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20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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