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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间: 2002-9-18 08:00:00     标题: 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法规标题: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颁布时间:2002-9-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002年9月18日  
[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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