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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颁布时间:1950-10-3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一、查本院未成立前,各地关于刑事民事案件上诉期限之规定,多不一致,有10日、15日、20日3种。兹为求得统一起见,业经本院呈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
二、希即遵照执行并转饬所属遵照执行!



195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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